取病人男左女右,中指第二节内,度两横纹相去为一寸,应取穴及作炷分寸,并依此法(《局方》)。
取男左女右,中指第二节内庭两横纹相去为一寸,是谓同身寸,疗病多愈。今以为准的。《铜人》曰:取中指内纹为一寸。《内经》曰:同身寸是也(《资生》)。
窦汉卿同身寸法,以中指、大指相屈如环,取内侧交两角为一寸。
取中指内侧为同身寸者,大法也。若取头部、膺腧部、背部、腹部,同身寸外,又各有活法,不可执一也(《纲目》)。
手足部并用同身寸取之。(《神应》)
头部寸
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作十二节,为一尺二寸。
前发际不明者,取眉心上行三寸。后发际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前后发际不明者,共折作一尺八寸(《神应》)。
头部横寸,以眼内眦角至外眦角为一寸,并同此法。
神庭至曲差、曲差至本神、本神至头维,各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四寸半。(《神应》)
膺腧部寸
两乳横折作八寸,并用此法取之。自天突至膻中,直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为中庭。上取天突、下至中庭,共折作八寸四分。(《神应》)
背部寸
大椎穴下至尾骶骨,共二十一椎,通折作三尺。
上七椎,每椎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椎,每椎一寸六分一厘。十四椎,前与脐平,共二尺一寸一分四厘。
下七椎,每一寸二分六厘。
背第二行,挟脊各一寸半。除脊一寸,共折作四寸,分两旁。
背第三行,挟脊各三寸。除脊一寸,共折作七寸,分两旁。(《神应》)
腹部寸
自中行心蔽骨下至脐,共折作八寸。人若无心蔽骨者,取歧骨下至脐心,共折作九寸。
脐中至毛际横骨,折作五寸取之。
膺部、腹部横寸,并用乳间八寸法取之。(《神应》)
人身尺寸
人有长七尺五寸者,发以下至颐,一尺。
结喉至[骨曷]骬(鸠尾骨也),一尺三寸。
[骨曷]骬至天枢,八寸。
天枢(穴名)至横骨,六寸半。
横骨至内辅上廉,一尺八寸。
内辅上廉至下廉,三寸半。
内辅下廉至内踝,一尺三寸。
内踝至地,三寸。
又膝腘至跗属,一尺六寸。
跗属至地,三寸。
又肩至肘,一尺七寸。
肘至腕,一尺二寸半。
腕至中指本节,四寸。
本节至末,四寸半。(《灵枢》)
一夫法
凡量一夫之法,覆手并舒四指,对度四指上下节横过为一夫也。(《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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