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间,发生与妊娠相关的病证,称为“妊娠病”。本章重点讨论的有:妊娠恶阻、妊娠心烦、妊娠气逆、妊娠咳嗽、妊娠失音、妊娠肿胀、胎水过多、妊娠癃闭、妊娠淋痛、妊娠眩晕、妊娠痫证、妊娠腹痛、胎漏、胎动不安、坠胎、小产、滑胎、胎萎不长、胎Y不下和难产等。
妊娠之后,月经停闭,阴血偏聚于冲任,以营养胎儿,致使母体阴血不足,阳气偏亢。同时,由于胎体渐长,有碍于母体气机的升降,若孕妇一时未能适应这些生理变化,加之平素脏腑气血偏盛偏衰,或孕后复为饮食劳倦、情志、房劳、外邪所伤,则更易因之而罹病。
妊娠病的治疗应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原则强调治病与安胎并举,如母体有病,则主治其病,辅以安胎,病去而胎安,此即《内经》所谓“有故无殒,亦无殒也”。但在临证用药之时,当特别注意妊娠禁忌,凡有毒、峻下、滑利、逐瘀、破血、耗散气的药物,都应慎用或禁用,即使非用不可,也应严格掌握剂量。去病应把握“衰其大半而止”的原则,不宜使用重剂。安胎则以补肾健脾为主,对于胎元不正,其势难留,或母体衰笃,病势难安,或胎Y腹中者,则安胎无益,应迅速下胎益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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