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皆骨度篇古数,然骨之大者则太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
〔头部〕
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
发所覆者,颅至项一尺二寸。(颅,额颅。覆者,言前发际至后项发际也。)
发以下至颐长一尺。(颔中为颐,颔,腮也。)
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耳上侧旁曰角。肩胛上际颈根曰柱骨。)
两颧相去七寸。
耳前当耳门者,广一尺三寸。
耳后当完骨者,广九寸。(完骨,耳后发际高骨也。)
项发以下至背骨,长三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比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督脉神庭至太阳曲差,曲差至少阳本神,本神至阳明头维,各开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开四寸半。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处。)
缺盆以下至 KT 之中,长九寸。
KT 中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毛际下骨曰横骨。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法参较,多有未合,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
胸围四尺五寸。
腰围四尺二寸。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
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为主,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尾 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节与脐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总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内阔一寸。凡云第二行挟脊一寸半,三行挟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
〔侧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柱骨,颈项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捷骨之下,大股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阳环跳穴处也。)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踝骨,足掌后两旁高骨也,俗名孤拐骨,内曰内踝。外曰外踝。)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膝 以下至跗属,长一尺二寸。( ,腿弯也。跗,足面也。膝在前, 在后。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手足折量,并用后中指同身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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