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人威兰德②所着的《道德学》一书内,有一段论述人的身心自由的话,这段话的大意说:一个人的身体是和他人相离的独立个体,每个人都应该掌握自己的身体,运用头脑思维,自己支配个人来做他能做的事。因此之故,第一,人们既各有其身体,就应该利用这个身体,接触外界,获取物资,以满足其需要,例如播种栽稻,采棉制衣。第二,人们既各具智慧,就应该凭着智慧来阐明事物的道理,以免迷失达成目的的途径。好比种稻,要思考肥田的法子;织布,应先研究织机,这些都是发挥智慧的工作。第三,人们各具欲求,应当用这个欲求来激起身心的活动,借以满足这个**,而造成个人的幸福。比如人们固然没有不喜爱锦衣美食的,但是这些锦衣美食并非自然生长于天地之间,要想获得这类的东西,没有人们的劳动是不可能的,所以人们的劳动,大都是由于感受欲求的迫促而起,倘若没有这种欲求,就①不可能有劳动,没有劳动,就不可能享有快乐的幸福。例如禅寺里的和尚们不从事劳动,也就没有幸福可言。第四,人们各具有虔诚的本心,就应该用虔诚的意志来抑制**,端正方向,借以决定行止。倘若**漫无限制,也就难于充分肯定锦衣美食的界限。今若抛弃应当做的事情,只满足一己的**,那就只有害人利己,实在不能说是人类应有的行为。处在这种时候,使人们能够分辨**和道理,脱离**而走向道理这一方面来的,便是虔诚的本心。第五,人们各具自己的思想,应当凭此思想来立定作事的志向。比如世界上一切的事情都不是偶然做成的,无论好事和坏事都是由于人们具有要做这件事的意志才能做成。
②威兰德(Franciswayland,1796—1865)美国的教育家。——校者
①字加了着重号,本电子书以加粗代替。其它均同此例。——ctJ121
以上五点,是人类不可缺少的因素,能自由自在地运用这些因素的力量,就可以达到一身的独立。但是所谓独立,决不是象乖僻之士那样离群索居,落落寡合。因为人生在世不能没有朋友,朋友的求交于我,也和我的企慕朋友相同,世间的交往是相互间的事。要紧的是运用上述五种力量,依据自然确定的法则,不可逾越其限度。这个限度,乃是我用这种力量,他人也用这种力量而互不妨碍之谓。只有这样,才不致违背做人的本分来处世,既不怨天,又不尤人,这才算得是人生的权利。
由此可见,我们做人的道理,就在于不妨害他人的权利,自由自在地运用自己的身体。至于行其所好,忍其所欲,或事劳动,或事嬉游,或为此事,或务彼业,或则昼夜用功,或则懒散无为,终日蜷伏安寝,因与他人不发生关系,也就没有从旁议论其是非的理由。
与此相反,现在可能有人会发表议论说,“人们不问是非,只应按他人的心意行事,不宜提出本人的想法”,那就应该问问,这种议论究竟是否合理?如系理所当然,就应当能通用于一切人类居住的世界?兹特举例说明:天皇比将军尊贵,所以天皇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将军的身上,欲行却要他止,欲止却要他行,起卧饮食,都要将军依照天皇一己的意志来进行。将军又来限制手下的诸侯,把自己的意志,恣意加诸诸侯的身上。诸侯又以自己的意志限制大夫,大夫又用自己的意志限制属吏,属吏限制侍从,侍从限制步卒,步卒限制农民,到了农民,因下面再无人可供其限制,就感到为难了。要是这个议论本可通用于人类世界,并系基于当然之理,则按百万遍的道理①,经过循环,必然会返本还原。“农民也是人,天皇也是人,不必顾忌”,既然得到许可,农民以自己的意志任意加之于天皇身上,当行幸时要他休止,当居行宫时要他还朝,起居饮食,都要他按照农民的想法来做,废除锦衣玉食,但食麦饭葵羹,又当如何?这岂不是意味着日本人民并无控制其本人身体的义务,却有限制他人的权利?这也就等于说人们的身心完全异地而处,其身体恰如他人的灵魂所留宿的旅店。好比酒徒的灵魂挪装到酒量小的人身上,小孩子的身上存在着老人的灵魂,盗贼的灵魂借用孔夫子的躯壳,猎户的灵魂寄宿在释迦牟尼的身上,于是酒量小的任情痛饮美酒,酒徒喝着糖水高呼满意,年老的人攀树作戏,小孩儿手执拐杖和人应酬,孔夫子带着门徒去作盗贼,释迦如来拿着枪炮肆行杀生,这都是离奇怪诞而不可思议的事。如果把这些说成是天理人情,文明开化,就是三岁孩童也不难作出否定的答案。再者远自数千百年的古代以来,中日两国的学者们,都极力提倡上下贵贱名分之说,归根到底,无非是想把别人的灵魂移入我的身上,垂涕道来,谆谆于此,直到末世的今日,其影响所及,已经渐见显着,成为以大制小,以强凌弱之风,因之学者先生们就带着得意的颜色,神代的诸神、周代的圣贤在九泉之下也会感到满足。现在试就其影响所及,举一两个例子说明如下。
①百万遍的道理:指佛教徒手数数珠,念佛百万遍,这里说的是同一事物的循环往复。——校者
关于凭借政府的强力来压制人民的情形,已于前编论列,兹且略而不谈,只先就男女关系来说说。须知生存于人世间的,男的也是人,女的也是人;更就世间所不可缺少的作用来说,天下既不可一日无男,也不可一日无女,其功用确实相同。但亦有不同之处,就是男强女弱,如果健壮的男子和女人争斗起来,当然是男子获得胜利。这就是男女不同的地方。可是现在我们在社会上可以看到,如果有人凭借着力量来掠夺别人的财物,或者污辱别人,就要名之为罪人,处以刑罚。可是在家庭里,却有公然使人蒙耻忍辱,而无人加以责难的事实,又当作何解释呢?《女大学》①里写道:“妇女有三从之道,幼时从父母,出嫁从夫,老来从子。”②在幼时顺从父母,虽然无可非议,但是嫁后应该怎样来从夫,却不能不问。按照《女大学》的说法,纵然丈夫酗酒耽色,诟妻詈子,极其放荡**,可是妇人仍然应该顺从。对于这个淫荡的丈夫,总要敬之如天,待之和颜悦色,尽管存有异议,亦不得牢记前怨。按照这项教条的旨趣,就是说淫夫也好,奸夫也好,既然已经结为夫妇,纵使蒙受何等耻辱,也不得不降心依从。只有不存于心,犯颜婉谏的权利,至于听从与否,那就完全在于淫夫的心意,也就是只能把淫夫的心意当作天命,除了听天由命以外,别无其他办法。佛书上说女人罪孽深重,其实从这种情形看来,女人一生下来,确实与犯了大罪的罪人无异。另一方面,对于妇女的责备则极其苛刻。《女大学》有妇人七出之条,明确记载“如犯**,即令大归”的制裁,给与男子以很大的便利,这岂不又是片面的教条吗?由此可见,只是由于男强女弱,即基于腕力的大小,就树立了男女之间的上下名分的教条。
①日本封建时代的女训书,相传系朱子学家贝原益轩(1630—1714)所撰。——译者
②据考证:此语出于贝原益轩的《和俗童子训》,而非《女大学》所载。——校者
以上是就奸夫淫妇来说的。现在再来谈谈纳妾的问题。本来世界上男女出生的数量是差不多的,根据西洋人士的统计,男子的出生率较女子稍高,其比例约为男子二十二人,女子二十人。所以一个男子娶两三个女人,明明是违背天理,不妨直称之为禽兽。本来同父共母的人称为兄弟,父母兄弟共同居住之所称为家庭。今兄弟同父异母,一父而众母,怎能算得是人类的家庭呢?即依照家字的意义,亦复不能成立。纵令其楼阁巍峨,宫室美丽,但从我的眼里看来,却不得不认为它不是人的家,而是畜类的棚屋。自古以来,未听说过妻妾群居一家而能和睦无事的。妾也是人家的子女,为了一时的**却把她们当作禽兽来役使,搅乱一家的风纪,有害子孙的教养,流祸天下,遗毒后世,岂能不目之为罪人?有人或者会说:“收养众妾,果能处置得宜,也于人情没有妨害。”这是夫子自道的说法。倘若果真不错,那么,让妇女也收养很多丈夫,名之为男妾,给予二等亲属的地位,又当如何呢?如果纳妾而能善治其家,无害于社会大义,我当闭口不言,天下男子,可自为计。
又有人说:“蓄妾是为了有后,孟子不是说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吗?我的回答是:对于提倡违反天理,倒行逆施的人,即使是孟子孔子,也不必有所顾虑,仍当视为罪人。娶妻而不生子,怎么就认为是大不孝呢?这真是故甚其词,只要稍具备人心,谁能相信孟子的妄言?所谓不孝,是指为人子者做出了背理的事,使父母的身心感受不快。在老人的心理,当然是喜欢抱孙的,可是不能因为孙子的诞生稍晚,便认为是儿子的不孝。试问天下做父母的,那有在儿子缔结良缘,获配佳妇以后,因为恨他们没有生孙子,而叱骂其媳,鞭笞其子,或竟要把他赶出家门呢?世界虽大,却也没有听到有这样奇怪的人。这些实在全是谬论,无庸辩解,各人自问其心,自可得到回答。
孝顺父母,本来是做人的当然之理,假如遇到老者,即使是陌生的人,也应该殷勤致敬,何况对于自己的父母,岂能不尽其情?人们尽孝的动机,既非为利,也非为名,只因他们是我的父母,就应当以自然的诚意,来尽孝行。从古以来,在中国和日本,劝人行孝的故事很多,以“二十四孝”为最着名,这类书籍,不胜枚举。但其中十之**,是劝人做世间难以作到的事情,或者叙述得愚昧可笑,甚至是把违背道理的事情誉为孝行。比如在严寒中,**卧在冰上,等待融解,这是人们所不能做到的;又如在夏天的夜里,把酒洒在自己的身体上,以饱蚊蚋,免得蚊子再去咬他父母的身体。如将沽酒的代价来置备蚊帐,岂不更为明智?再如不从事可以奉养父母的劳动,到了无法可施时,却将毫无罪过的赤子挖洞活埋,象这样的人直当认为是魔鬼、蛇蝎,其伤害天理人情,达于极点。前引“不孝有三”之论中既认为不生子是大不孝,现在却又将生下的儿子挖洞活埋以绝其后,究竟怎样做才算是孝行,这岂非前后矛盾的谰言?总之这种劝孝的说法,其目的是严责为人子者,以正父子之名,明上下之分。这些劝孝者在许许多多的教条中,指出儿女在妊娠中使其母受尽痛苦,降生后三年尚不能离开父母之怀抱,其洪恩不知如何浩大。可是生儿养子,不仅以人类为然,禽兽也是一样,人的父母和禽兽不同的地方,只在于除了与之衣食以外,还加以教育,使其知道为人处世的道理。可是世上做父母的,常有能生儿育女,但并不知道教育子女的道理,本身惟以放荡无赖为事,示子弟以恶例,倾家荡产,自陷贫困,等到年老力衰,家产垂尽,放荡一变而为愚顽,则对其子责以孝道,这又是何居心呢?似这样铁一般的脸皮,真可以算得寡廉鲜耻之尤了。还有些父母贪图儿子的财富,为姑的厌恶儿媳的性情,用父母的意志来压制子媳的身心,即令父母没有道理,儿子总不能作丝毫的分辩;儿媳则如坠入饿鬼的地狱,起居饮食,毫无自由,稍一违反翁姑的意旨,即被责为不孝。世人看到这种情形,虽然心里认为没有道理,但为使自身不致受到责难,却首先袒护做父母的无理言行,毫无情由地归咎于其子。也有人附和流俗,不问是非,授儿子以诡计,使其欺骗父母,这又岂能说是人类处家之道?我曾经说过:“姑鉴不远,在媳之时。”为姑的如果要虐待儿媳,应该回想一下从前自己身为儿媳的时候。
以上是用夫妇和父子两种关系为例来说明上下贵贱的名分所发生的弊害。这种弊害在社会上流行甚广,几乎浸润于人间事物的一切关系之中,下一编内还要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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