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病有虚邪,有实邪,有贼邪,有微邪,有正邪,何以别之?然。从后来者,(母往临子。)为虚邪。从前来者,(子来乘母。)为实邪。从所不胜来者,(夫克妻。)为贼邪。从所胜来者,(妻侮夫。)为微邪。自病者,(己自受过。)为正邪。何以言之?假令心病中风,得之为虚邪。伤暑得之为正邪。饮食劳倦得之为实邪。伤寒得之为微邪。中湿得之为贼邪。
按:此承前篇之旨,申明五邪之名义。据气厥论五脏寒热相移等言,则五邪非独有传变,虽正经自病,其至久则亦当有传焉。下篇所谓七传,似言其义。然七传者,唯谓五脏相克为病,而未曾言及一脏病,为彼此相移,故与此所言,义本自异,不宜为一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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